Saturday, May 21, 2005

双溪龙巴刹建在化粪池旁雪火箭研究采法律行动

星洲日报

(双溪龙讯)行动党雪州主席王志坚指出,针对双溪龙巴刹兴建在化粪池毗邻一事,加影市议会已违反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法令及地方政府法令,因此他拟与居民及小贩进行法律上的研究,以了解在施政上是否出现偏差,然后采取法律行动。

他说,根据地方政府法令1976年第72及73条例、维修、控制及管理条文下,市议会的权限是维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以避免细菌滋长及散播,因此当局应确保巴刹是符合卫生指数、空气流通及不会带来不便,而非将巴刹迁移到不符合卫生指数的化粪池旁。

他周六与行动党全国组织秘书陈国伟及国际秘书刘天球到双溪龙巴刹,进行恢复地方政府选举推广活动时指出,他们在上周六曾会见加影市议会主席,但对方没有针对环境评估、环境是否会恶化及售卖食物是否乾净等问题作出回应。

“我们要市议员针对巴刹建立在化粪池隔壁表态,如果他们认为这是一个适合作为巴刹的地点,那请他们以后轮流来巴刹上班,让他们也体会一下小贩及居民的感受。”他声称,市议会应扮演监督的角色,官员就是执行任务,但他们并不能有效的执行日常的运作。

行动党国际秘书刘天球则说,在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法令第76条文下说明,任何建筑物不可建在不卫生的地方;任何建筑物不可接近有粪便的地方;任何地方有动物及蔬菜的地方一定要保持乾净,否则会因腐化而危害人体;任何触犯法令的人可被罚款不超过500令吉及每天额外罚款不超过100令吉,直至搬迁。他说,市议会将原本巴刹的地段售卖给发展商,这已是知法犯法的做法。

“市议会主席亲口承认将原有巴刹的地段卖回给发展商,我将与居民及小贩继续争取,直到争取到适合的地点。”